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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脱保车辆撞死人 挂靠公司、车主责任三七分 [打印本页]

作者: latienana    时间: 2013-12-7 08:46
标题: 脱保车辆撞死人 挂靠公司、车主责任三七分
    挂靠在运输公司的车辆脱保撞死人,车主、挂靠公司该如何分配责任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挂靠公司、车主责任三七分,判决车主柳某立即支付挂靠公司123754.3元。
    驾驶员撞死人 暴露“脱保”断档期
    2008年11月24日,柳某驾车撞死一人负同等责任。出了事故的柳某首先想到求助于保险公司,在交警处理事故时才发现自己的车辆已经脱保近一个月了。柳某惊出了一身冷汗,自己开的运输车已经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开了一个多月!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下撞死人了怎么办?
    没钱垫付 法院强制执行
    死者家属在饱尝失去亲人痛苦之余,将柳某、挂靠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柳某挂靠公司对柳某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一贫如洗的刘某没钱垫付,挂靠公司也未履行赔付义务。死者家属只得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挂靠公司为柳某垫付了205000元。
    垫付的钱款 对方各执一词
    挂靠公司垫付了205000元,却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面对柳某的消极应对,挂靠公司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如数返还其已垫付的款额。现挂靠公司表示,其要求柳某变更第三者保额说明公司已尽监督义务,但柳某未将相关保险资料及保费交给公司,公司不知晓保险期限何时到期,导致无法为车辆办理保险。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现请求柳某立即返还其垫付款205000元。
    针对挂靠公司的诉请,柳某却表示,3月15日签约后其已将保险资料交给公司,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未在保险期限满前为车辆投保,造成交通事故事发时脱保,无法理赔。公司存在过错,其不认同挂靠公司的诉请。
    法院判决 责任担当明确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挂靠公司有权向刘某追偿赔偿款。柳某作为实际车主,应对车辆的安全行使持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事实上,柳某在明知车辆已脱保仍继续营运,发生撞死人事故,作为实际车主和驾驶员的柳某明显存在过错,且柳某在车辆脱保期间完全有时间和条件通知挂靠公司为其车辆办理续保手续,但柳某没做到,故柳某应对车辆脱保承担70%的责任。因柳某已向挂靠公司交纳了风险金,柳某的营运额也在公司,故挂靠公司有条件从风险金或营运额中扣除或预支。办理保险需要的手续等资料,双方签约时挂靠公司应当保留原件或复印件。挂靠公司应当知晓涉案车辆的保险情况。从事物流行业的车辆长期在外,公司也应将车辆的安全尤其是保险情况作为主要管理事项对待。而事实上挂靠公司疏于管理,未在保险期限届满前进行投保,也存在过错,故挂靠公司应对脱保承担30%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车辆没有保险犹如攀岩不系安全绳,事故随时可能降临。保险是为了防止万一,我们不应该存在侥幸心理。但愿文中的挂靠公司及驾驶员都要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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