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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缴差价2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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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 13:20: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务院近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2013月6日,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表示:2006年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计划卖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实际上对改善性需求有一定的优惠,应继续坚持执行,切实达到‘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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